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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電(記者熊紅明)6月19日上午,廣西“砍殺計生局幹部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深國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被告人何深國還被判處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8萬多元。在法庭上,被告人何深國表示接受法庭判決,不會上訴。
  被告人曾有精神病史,案發時處於何種狀態?當初被警方抓獲,是否屬於自首?在此案中,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存在過錯?審理此案的法官對人們關註此案的焦點問題一一作出解析。
  男子持刀砍殺計生局幹部致多人死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何深國到東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欲給其生育的第四個小孩辦理超生入戶的相關手續,因其未繳納社會撫養金等原因,工作人員無法為其出具相關證明,何深國便揚言第二日要持刀過來砍人。
  7月23日上午,被告人何深國攜帶事先磨好的砍刀一把,駕駛桂PM8872摩托車於8時許到東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揮刀砍向正在上班的東興市計生局工作人員,造成被害人招某、黃某漢當場死亡,韋某、黃某華、譚某、梁某等人被砍傷。被告人何深國隨後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此案中,被告人何深國患有精神分裂症。辯護人因此認為被告人何深國存在特殊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給予充分量刑考慮。
  對此,主審法官表示,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何深國雖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經系統治療,癥狀緩解,能堅持服藥,病情穩定,能外出打工掙錢,能結婚生子並照顧家人,案發時處於緩解期,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在該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凶犯現場拘捕被抓不屬自首
  在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案發後並沒有逃離現場,應屬於自首。法官對此解釋稱,被告人何深國作案後雖然沒有跑離現場,但其主觀上並不是想自首,而是想讓更多的人知道,且在現場有抗拒抓捕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關於“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是否有中止行為”的問題。主審法官表示,被告人何深國在犯罪過程中,已對多名被害人實施砍殺,並造成兩名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後果已形成,在被害人譚某請求其不要再砍了,其沒有再砍殺,只能說明他有控制能力,而不是犯罪中止。
  法院認為政府部門不存在過錯
  在此案中,“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存在過錯”也成為人們關註的焦點。主審法官表示,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多名證人的證言,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駱某在接待何深國時心平氣和,依照相關規定解釋了相關政策,沒有過激的言行,雙方也沒有發生爭吵。在對待何深國夫婦超生的問題上,馬路鎮政府、計生站的工作人員也是依法依規進行。在處理何深國反映的危房改造這件事上,東興市馬路鎮政府根據政策法規作了合理答覆,不存在扣壓補償款情形,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該案中不存在過錯。供圖/新華  (原標題:砍殺計生幹部 被告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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